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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广州汽车学院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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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广州汽车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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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广州汽车学院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监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华南理工大学广州汽车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2617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学府路1号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修满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华南理工大学广州汽车学院”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华南理工大学广州汽车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院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 学校录取批次属本科二批B线。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学生德、智、体、美情况,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在广东省文科类、理科类本科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比例不高于105%,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华南理工大学广州汽车学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志愿组,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专业录取按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专业志愿级差。

  第二十一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加试及外语语种要求及相关科目要求:

  英语加试:国际经济与贸易、英语、日语专业须加试英语口试,成绩要求D级以上。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限。

  第二十四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

  第二十五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六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美术类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学费标准:理工类专业每生每年16000元、文史类专业/年15000元、艺术类/年专业18000元。住宿费每生每年1300元(不含水电费)。

  第八章 奖助学金

  第二十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学院设立的奖学金项目有: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奖金分别为:特等奖学金5000元/年;一等奖学金3000元/年;二等奖学金2000元/年;四等奖学金800元/年;五等奖学金500元/年。还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企业奖学金等奖项。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二十九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述的联系部门:学院党委办公室

  联系人:李杞仪

  监督电话:36903130

  传真:020-36903023

  电子邮箱:jyli@scut.edu.cn

  第三十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电话:020- 36903025 36903026 36903023 传真:020-36903023

  学校网址:http://www.gzauto.org、 www.gzauto.edu.cn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华南理工大学广州汽车学院于2010年3月由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适用于华南理工大学广州汽车学院2010年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后逐年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华南理工大学广州汽车学院授权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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