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10-8
①稽查通知 A、海关稽查3日前,应当将“稽查通知书”送达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指定代理人。 B、被稽查人在收到“稽查通知书”后,正本保存,副本加盖被稽查人印章并由被稽查人代表签名后交给海关留存。 C、在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不经事先通知进行稽查,但径行稽查时仍要制发“稽查通知书”。 ②稽查实施:稽查组成员应不少于2人,并应向被稽查人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证”。 ③稽查报告与稽查结论:被稽查人应当在收到稽查报告之日起7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海关。 海关应当自收到稽查报告之日起30日,做出结论并送达被稽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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